小嗯41 发表于 2024-10-22 10:39

陈村丨虚报换水换炭,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后果很严重

近期,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陈村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通过对挥发性有机物企业管理系统和危废管理平台开展非现场检查发现,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上报的废气处理设施换炭量与危废转移量差距较大,可能存在虚报情况,执法人员随即展开核查。

经现场核对该公司换炭记录、危废转移记录等数据发现,该公司可能未落实废气治理设施环保管理要求。执法人员随后迅速委托监测机构对其废气排放口开展执法监测,结果显示废气超标排放。

处理情况
该公司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执法部门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处罚款。该公司及时整改,并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从轻处罚情形,被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法条链接
l《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l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

案件启示
企业不按照要求落实换水换炭措施,一方面是希望降低生产成本,另一方面存在侥幸心理,但是废气一旦超标排放,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得不偿失。各企业需按照要求,落实换水换炭,并做好台账登记和危废规范化管理。

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企业积极配合执法并及时完成整改,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可依法获得从轻处罚。

非现场检查执法在各领域越来越普及,通过非现场检查的方式,既提高执法效率又减少了对企业生产的干扰,但也意味着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成本越来越低,企业的守法经营至关重要。

来源:绿色陈村

小嗯41 发表于 2024-10-22 10:39

企业们注意啦

helloliven 发表于 2024-10-22 14:47

企业的守法经营至关重要

向日葵Kay 发表于 2024-10-22 16:16

各企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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