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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
陈村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
通过对挥发性有机物企业管理系统
和危废管理平台开展非现场检查发现
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上报的废气处理设施换炭量
与危废转移量差距较大
可能存在虚报情况
执法人员随即展开核查
经现场核对该公司
换炭记录、危废转移记录等数据发现
该公司可能未落实废气治理设施环保管理要求。
执法人员随后迅速委托监测机构
对其废气排放口开展执法监测
结果显示废气超标排放
处理情况
该公司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执法部门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拟处罚款19万元。
鉴于该公司及时整改
并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从轻处罚情形
最终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企业应按照要求落实换水换炭措施
切勿存在侥幸心理
废气一旦超标排放
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
来源:陈村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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